日前,為了維護廣大合法再生鉛企業的合法生存權力,確保再生鉛企業健康發展,打破行業內不公平、不正當的競爭局面,工信部、財政部目前聯合開展對廢鉛酸蓄電池回收處理基金制度設計的研究。一項新項目在推進之前,不論從施眾、受眾、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都要經過綜合評估和系統考量。筆者作為保定港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的代表,就兩部委提出的關于基金制度設計的問題結合公司的實際,談談看法。
關于基金的征稅對象,筆者認為應該向購電瓶的直接消費者以“蓄電瓶專項消費稅”的形式征收,即直接向購買者征收或通過對車輛的生產廠家征收再轉嫁到直接消費者。原因是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此類廢物由直接消費者消費產生,自然由產生者繳納處置資金(與在汽柴油中增加養路費是一樣的)。而基金的補貼對象,最合適的就是合法廢電瓶回收處置再生鉛企業。因為這個舉措可以使得非法再生鉛廠不打自滅。
基金的征收和補貼的對象明確了,但補貼如何執行,補貼多少也是需要仔細斟酌的。針對該問題,現保定港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為例,提出了一個“提高再生鉛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比例”的設想。
港安企業目前在環保基礎設施方面共投入了近1900萬元,環保的運行成本按現有數據測算每年共需運營費用達144萬元。兩項合計保守測算為處理廢電瓶 每噸增加成本200元;其他算上五聯單運輸成本及分離、熔鑄設備等所有固定資產折舊;工人勞保、社保、以及正規企業的各種管理成本合計每噸增加450元的 處置費用。而按照現行的50%的退稅政策核算,基本沒有享受到(市場鉛的含稅和不含稅價格相 差的還不足稅率的50%)。因為按現在電瓶平均價7000元/噸計算,需再減免38%的增值稅才可以補平與非法再生鉛廠的成本差距。因此若能夠再減免 38%的增值稅加上原來減免的50%,即征即退達到88%以上,才可以使合法再生鉛企在市場上占據優勢,以保證滿負荷生產,而實現合法再生鉛企滿負荷生產 是解決廢電瓶處理污染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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