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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行業規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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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www.vitrio.net 發布時間:2014/2/18 閱讀:3668次 【字體:大 中 小】 |
為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規范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抑制鋁冶煉產能無序擴張,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和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依據《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鋁工業“十二五”發展專項規劃》和《再生有色金屬產業發展推進計劃》等,制訂鋁行業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一)企業布局
鋁土礦開采、氧化鋁、電解鋁和再生鋁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鋁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根據資源、能源、環境條件,合理布局建設鋁冶煉企業。現有生產要素缺乏競爭力地區的電解鋁企業要逐步轉移退出,在規劃引導和總量控制下,有序向競爭力強的地區轉移,嚴格控制新增產能,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矛盾。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軍事設施等重點保護地區,城鎮中心區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等敏感區域附近建設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
(二)生產規模及主要外部條件
鋁土礦:開采鋁土礦資源,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氧化鋁:氧化鋁項目建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核準,同時落實鋁土礦(包括高鋁粉煤灰)資源、水資源和交通運輸等外部建設條件。氧化鋁項目建設規模必須在80萬噸/年及以上,利用國內鋁土礦的氧化鋁項目,配套建設的鋁土礦礦山比例應達到85%以上,資源保障年限應在30年以上;利用進口鋁土礦的氧化鋁項目,必須有長期可靠的境外鋁土礦資源作為原料保障,通過合資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鋁土礦長期合同的原料必須達到總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鋁粉煤灰資源生產氧化鋁項目必須接近粉煤灰產地,建設規模應達到年生產能力50萬噸及以上,高鋁粉煤灰資源保障服務年限應不得低于30年。
電解鋁: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核準,同時要有氧化鋁原料供應保證,并落實電力供應、交通運輸等內外部條件。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40%。
再生鋁: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及以上;現有再生鋁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小于5萬噸/年。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一)質量
鋁土礦開采和鋁冶煉企業須具備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鋁土礦石產品質量必須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鋁產品質量必須符合YS/T803-2012、鋁用預焙陽極產品質量必須符合YS/T285-2012、重熔用鋁錠必須符合GB/T1196-2008等國家標準。
(二)工藝技術和裝備
鋁土礦:鋁土礦山(包括與煤礦等伴生的鋁土礦)必須采用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采礦方法,盡量采用大型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并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產系統。
氧化鋁:氧化鋁項目要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法、串聯法等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排放少、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及裝備,并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電解鋁:新建及改造電解鋁項目,必須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預焙槽工藝。現有電解鋁生產線要達到160kA及以上預焙槽。禁止采用濕法工藝生產鋁用氟化鹽。鋁用炭陽極項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時,必須配備高效的煙氣脫硫凈化裝置,并實現達標排放,禁止建設15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陽極項目和2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陰極項目。
再生鋁:再生鋁項目必須按照規模化、環保型的發展模式建設,必須采用雙室爐、帶蓄熱式燃燒系統滿足廢煙氣熱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屬回收率等的先進熔煉爐型,并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及二惡英防控能力的設備設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禁止采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現有再生鋁生產系統,應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有機物。
三、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時電力折0.1229千克標準煤的折標系數,對鋁行業能源消耗提出如下規范指標。
鋁土礦:鋁土礦地下開采原礦綜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標準煤/噸礦,露天開采原礦綜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標準煤/噸礦。
氧化鋁: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于48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新建利用高鋁粉煤灰生產氧化鋁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于19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含副產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于75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現有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于5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于8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
電解鋁:新建和改造的電解鋁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必須低于12750千瓦時/噸鋁,鋁錠綜合交流電耗必須低于1320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原則上不應低于93%。現有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必須低于13350千瓦時/噸鋁,鋁錠綜合交流電耗必須低于1380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原則上不應低于92%。不符合交流電耗規范條件的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在“十二五”末達到新建和改造企業能耗水平。
再生鋁:再生鋁生產系統,必須有節能措施,新建及改造再生鋁項目綜合能耗應低于130千克標準煤/噸鋁,現有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于150千克標準煤/噸鋁。
四、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鋁土礦:鋁土礦采礦損失率地下開采不超過12%、露天開采不超過8%;采礦貧化率地下開采不超過10%、露天開采不超過8%。禁止建設資源利用率低的鋁土礦山及選礦廠。鋁土礦的實際采礦損失率和選礦回收率分別不得超過和低于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指標及設計標準。
氧化鋁:采用鋁土礦鋁硅比大于7的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鼓勵增加赤泥綜合處理回收技術及流程,進一步提高氧化鋁的回收率并降低堿耗,新水消耗應低于3噸/噸氧化鋁,占地面積應小于0.5平方米/噸氧化鋁。新建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90%以上,新水消耗應低于7噸/噸氧化鋁,占地面積應小于1.2平方米/噸氧化鋁。新建利用高鋁粉煤灰生產氧化鋁系統氧化鋁回收率應達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應低于10噸/噸氧化鋁,占地面積應小于1.6平方米/噸氧化鋁(不包含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面積),硅鈣渣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96%以上。
對于現有氧化鋁企業,使用礦石鋁硅比5.5以上的,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使用礦石鋁硅比5.5及以下的氧化鋁企業,應采用先進可靠技術對尾礦和赤泥進行綜合利用,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降低堿耗和水耗。
電解鋁:新建和改造的電解鋁系統,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于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原則上應低于18千克/噸鋁,炭陽極凈耗應低于410千克/噸鋁,新水消耗應低于3噸/噸鋁,占地面積應小于1.5平方米/噸鋁。現有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于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原則上應低于20千克/噸鋁,炭陽極凈耗應低于420千克/噸鋁,新水消耗應低于3噸/噸鋁。現有企業要通過提高技術水平加強管理降低資源消耗,在“十二五”末達到新建企業標準。
再生鋁:新建、改擴建廢鋁再生利用項目鋁的總回收率95%以上,現有廢鋁再生利用企業鋁的回收率91%以上。廢鋁再生利用企業應配備熱灰處理設備,如熱渣壓制機、炒灰機、回轉式熱灰處理設備等,綜合回收鋁灰渣,最終廢棄鋁灰渣中鋁含量3%以下。廢水循環利用率98%以上。
五、環境保護
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
鋁土礦礦山開發要注重土地和環境保護,根據“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障金制度,編制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
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污染物達標排放,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企業要做到工業廢水深度處理后循環利用,減少排放。電解鋁項目氟排放量必須低于0.6千克/噸鋁,氧化鋁廠、電解鋁廠、鋁用炭素廠應按環保部門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在煙塵凈化系統煙囪尾氣排放點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定期向社會公告自行監測結果;應對電解車間、焙燒車間天窗等部位定期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新建及現有再生鋁項目配套生產設備中需配備廢鋁熔煉煙氣、粉塵高效處理裝置,做到煙氣、粉塵收集過濾后達標排放;同時對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赤泥進行浸出毒性鑒別,如屬于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實現無害化處置。申請規范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所有新建和改造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地區除外)后,企業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持證排污,達標排放。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礦山、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新建和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
礦山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氧化鋁企業赤泥堆場應符合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程。
七、規范管理
(一)鋁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鋁行業規范管理工作。申請規范的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須編制《鋁行業規范申請報告》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
3.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規范標準,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符合規范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4.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現有企業指本規范條件發布之日前建成的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鋁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第64號公告)同時廢止。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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